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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6月1日起 青岛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自助查询

发布时间: 2017-06-07 20:59:1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分类: 其他楼讯


【以下信息来源“搜狐焦点网”,由楼盘网于2017-06-07 20:59:13整理提供】

2017年6月6日下午14:00,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王建红副主任做客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利用专题1”方面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互动,共同探讨交流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管理和对外查询等有关话题。

今天的问政中,网友希望请王建红副主任介绍一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利用有关情况,“什么情况下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格?个人查自己的不动产是否有意义?查别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又是什么情况下需要查别人的?”对此,王建红解答,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实行网上预约查询,预约成功后,到场不用排队等候,可优先办理。二是实时发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业务发号、业务办理等信息,广大市民可以登录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实时查看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业务大厅查询业务类型、发号量、待办量等信息,可选择到待办量较少的业务大厅办理查询业务。三是实行自助查询,自今年6月1日起,我们在登记中心本部及各分中心同时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服务。查询人利用自助查询机查询时,无需抽号排队,查询人可以在规定的查询时间内“即来即查”,告别查询排队和等候。为了让市民查询不动产信息更为便捷,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本部及各分中心登记大厅均设置了自助查询机,查询人可就近到各登记大厅办理。自助查询地点包括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部,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北登记一中心,市北区南京路236号;市北登记二中心,市北区重庆南路120号;李沧登记中心,李沧区峰山路117号。自助查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7:00,查询人读扫二代身份证原件即可实现查询。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方式,未广大市民提供更加高效优质服务。

也有网友提问“现在的《不动产登记证》替代了原来的《房屋产权证书》吗?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就不用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了吗?新买的房子开发商只给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王建红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均统一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访谈中,有网友咨询“2011年购得一处经适房,直到今天房产证没办下来,当时讲的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所以想问一下,5年指的是购房之日算起还是办下房产证算起?”。对此,王建红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即起算时间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算起。

另外,还有网友询问“经济适用房已经满5年了,现在上市交易需履行什么程序?收益要拿出一半交给政府吗?交给哪个部门?”王建红解答,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颁布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政策,2012年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不同时期的政策都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说明如下:依据《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主要按以下三个阶段执行相应的政策。第一阶段(2001年《办法》),对于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年限不受限制,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参照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按照成交价格的1%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第二阶段(2004年《办法》),对于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前,集资建房项目以及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全额向政府交纳收益。第三阶段(2008年《办法》),2009年1月20日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含集资建房项目),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金一般由登记机构代征。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可持身份证件及《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办理挂牌网签手续,并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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