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拼团购房136群(191)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244人申请入群

山东新规:车库不收物业费 公共收益归业主

发布时间: 2018-08-21 09:33:50

来源: 凤凰网房产

分类: 本地楼市


“我们小区物业做事时没反应,收钱的时候倒很积极!”“我朋友来我家小坐,停个车还要收钱”.......

针对这些问题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此物管新政一出迅速获得网友们大赞,纷纷呼吁在全国推广

网友热议

@信 I风云之巅智库:物业管理所涉及开发时的车位、场地等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山东省全国先行,该措施对业主权益更好保护,对物业乱收费等现象亮起了红灯,令行禁止,执行肯定会有很大阻力,物业及产权分离及商业化运营中很多现象对此规有利益冲突,一定范围内会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无论如何,这都是一大进步。

@瞬间1958:山东给全国带了个好头,给100个赞!

@泡饭鱼翅:不是本就该这样嘛,公用面积都计算入业主购买房屋的建筑面中的。

@西安微时事:希望会实现~

@梦里沙画:希望能全国推广!

那么,我省发布的这项新规有何看点呢?新规五大看点 


1、物业费想涨就涨?不行!

物业费物业公司说了算?这个可不行。

根据《办法》,如果需要调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相关服务设施未曾到位,物业费是需要减免的: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2、房子空着总不去住还用交那么多钱吗?

空置六个月以上,物业费应当减收

部分普通住宅交付后,许多房主并不着急直接入住。这种情况下,物业费该如何收取?

根据《办法》,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

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3、储藏室、车库收不收费?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去朋友家串门被收停车费?

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前2免费

根据《办法》,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收取,但停放未超过2的应当免费。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5、电梯广告收入业主有没有份?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

小区的电梯广告、公共设施出租收益该如何分配?

《办法》中提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qingdaoyu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